退役军人考文职,新规来了!
修订后的文职人员条例,提及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军队实行公开招考、直接引进、专项招录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
公开招考,适用于新招录聘用七级文员、专业技术八级、专业技能三级以下和普通工岗位的文职人员。
直接引进,适用于选拔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
专项招录,适用于从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中招录聘用文职人员。
第十九条 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军队规定的拟任岗位有关资格条件。其中,文职人员首次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军队文职局级副职、二级文员以上岗位,以及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周岁;
(二)军队文职处级正职至军队文职科级正职、三级文员至八级文员、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以及专业技能二级以上岗位的,45周岁;
(三)军队文职科级副职、九级文员至十二级文员、专业技术十一级至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以及专业技能三级以下和普通工岗位的,35周岁。
根据军队建设和执行任务需要,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适当放宽文职人员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限制等条件。
文职人员岗位应当优先招录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此次《条例》出台,配套政策《从退役军人中专项招录军队文职人员暂行规定》也同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