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合同签订背后:委任制与聘用制区别大,权益保障无差别

近期,各类单位陆续开展入职初任培训,“签订合同” 往往是培训中的重要环节。这不禁让人产生疑问:军队文职人员作为拥有正式编制的岗位,为何部分人员也需要签订合同呢?要解答这一问题,需从军队文职独特的任用方式入手。
根据相关规定,军队文职人员实行委任制与聘用制相结合的任用体系,两种任用
方式对应不同岗位类型,在合同签订要求上存在明显差异:
管理岗位:采用委任制,无需签订合同,由军队单位直接下达委任命令。由于岗位稳定性强、发展路径清晰,每年管理岗位的招录竞争都十分激烈。
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用制,用人单位需与受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尽管以合同形式确立任用关系,但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仍属于军队正式编制范畴,需严格履行编制岗位对应的职责,同时享受与编制身份匹配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障、住房补贴等各项待遇。两种任用方式仅在岗位管理形式上存在区别,核心权益与编制属性完全一致。
除任用方式外,聘用制文职人员的试用期、合同续聘、退休及退出安置等环节,也均有明确规范:
试用期设定:新招录的聘用制文职人员需经历试用期,试用期时长根据合同期限确定,一般为 2 至 6 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总期限与个人工作年限,期间享受试用期工资待遇,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履行合同。
合同续聘流程:聘用合同期满前 60 日,用人单位会对文职人员的工作表现、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对考核合格且本人明确同意续聘的,需在合同到期前 30 日内完成续聘手续办理,并签订书面续聘协议,保障岗位任用的连续性。
退休管理:文职人员达到国家和军队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待遇。退休后的服务管理工作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牵头,联合人社、医保、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同落实,确保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与服务需求得到妥善解决。
特殊退出安置: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明确,若因军队单位精简整编、体制调整等非个人原因,导致文职人员需要退出军队的,将由军队与地方政府共同制定安置方案,通过岗位调剂、转业安置、就业扶持等多种方式,为其提供妥善的后续保障,最大程度降低非个人因素对文职人员职业发展的影响。
综上,即使是通过社会招聘入职、签订聘用合同的文职人员,只要在工作中表现良好、能够胜任岗位职责,且未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通常都可稳定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从试用期到退休的全周期管理,再到特殊情况下的退出安置保障,完善的制度体系为文职人员的职业稳定性与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支撑,充分体现了军队文职岗位 “编制有保障、发展有路径、退出有依托” 的特点。